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荣劳人仲案字〔2025〕第37号送达公告 (受送达人:荣成五大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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送达公告 荣成五大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: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志军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(荣劳人仲案字〔2025〕第37号),现已审理完结,裁决由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(含代通知金)28000元。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,依照《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,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《仲裁裁决书》,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裁决,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,逾期不起诉,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。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(地址:荣成市府西路178号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33室),逾期即视为送达。 特此公告 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2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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